天津市房产地皮两种证件合二为一

2010-9-8 作者:管理员 来源:地产中国


  时间:09-03

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9月1日起对市内六区以外区县国有土地范围内的非住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

同时,为方便当事人,提高登记效率,对各登记机构的分工进行了明确。具体为: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也就是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第一手登记,由各区县国土分局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的各类登记以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的各类登记,包括已取得房证、地证的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以及商品房预告登记等与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关系最密切的登记,统一由各区县房管局负责办理。

为保证新老证书的平稳过渡, 2008年9月1日前已经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继续有效。昨日,市国土房管局对房地统一登记政策实施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1、此次六区以外房地统一登记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经过两年的房地统一登记的工作实践,在充分总结市内六区房地统一登记经验的基础上,自9月1日起,对市内六区以外其他区县国有土地范围内的非住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那么,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现了房地统一登记,核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2、各类权属登记应到哪个部门办理?

答:本市土地登记机构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一是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二是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三是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在目前的体制下,进一步明确了各登记机构的分工。具体为:一是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也就是办理白地的土地权属证书)由各区县国土分局负责办理;二是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包括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以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三是房地产初始登记后的各类登记以及商品房预告登记由各区县房管局负责办理。

有关登记分工、各登记机构的地址以及咨询电话已刊登在8月29日的《天津日报》和《今晚报》。

3、房地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核发什么证书?已经领取的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更换新证?

答:房地统一登记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为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房地统一登记前已经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仍作为房、地权利的凭证,继续有效。申请换发房地产权证的,可以到行政辖区的房管局办理。

4、房地统一登记后,权利人如何办理转让、抵押手续?具体办理时限多长?

答:房地产权利人持房、地两证等文件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登记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新的权利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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